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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千余户京企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责任编辑:新商业 来源: 法制日报 2015-03-25 16:21:12
  • 本报北京3月24日讯 记者余瀛波据北京市工商局今天通报,近期该局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首次企业即时公示信息抽查工作。通过抽查发现,1141户企业存在问题,已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占抽查企业总数的14.87%。

      通报称,对未按期公示年报信息、即时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以及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的经营者,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的具体措施。

      根据通报,本次抽查共随机抽取了7674户企业,检查结果已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在抽查发现存在问题的1141户企业中,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636户,未按时公示即时信息的28户,同时具备上述两种列入情形的477户。

      通报显示,1141户列入异常名录的企业中,从地域看:朝阳224户,丰台206户,海淀138户,石景山116户,西城110户,共占列入总数的69.59%;从规模看:1亿元以上的计33户,占2.89%;1000万元到1亿元的计171户,占14.99%;100万元到1000万元的计649户,占56.88%;100万元以下的计288户,占25.24%;从行业看: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277户,商务服务业228户,批发业226户,零售业162户,文化艺术业95户,共占列入总数的86.59%。

      就此,北京市工商局提醒广大经营者,年报信息与即时信息公示是经营者应尽的法定义务,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出资情况、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知识产权质押等信息,应在发生变化后20工作日内,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向社会公示。

      北京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尚未年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尽快通过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和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完成年报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即时信息发生变化的也要及时向社会公示;企业住所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该负责人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及时改正并依法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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