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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煤炭检验监管案例带来的启示

  • 责任编辑:新商业 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14-08-13 09:03:34
  • ■纪启永 赵 军 冯立兵

    2011年,我国进口煤炭1.824亿吨,首次成为全球最大的煤炭进口国;2013年煤炭进口量达到了3.27亿吨,年均增速高达33.9%;今年上半年,全国进口煤炭1.6亿吨,同比增长0.9%。进口煤炭一方面补充了国内煤炭消费需求,降低了企业用煤成本;另一方面,进口煤炭数量持续增长对国内煤炭市场健康发展和环境保护产生了一些不利影响。进口煤炭质量环保问题正成为国家和社会民众普遍关注的焦点。

    山东日照是我国北方主要的煤炭进口口岸。山东日照检验检疫局严把进口煤炭质量安全关,在进口煤炭检验检疫监管方面成效显著。2010~2013年,进口煤炭批次、重量不合格检出率分别为66.2%、44.6%,检出了许多涉及质量环保方面的典型案例。本文通过分析部分典型案例,希望能对做好新形势下进口煤炭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以次充好

    案例一:普通焦煤冒充优质炼焦煤

    2010年12月,一艘来自印度尼西亚的煤炭货船靠泊日照港,报检品名为“炼焦煤”,报检重量为43030吨、货物总值612.5万美元。检验人员按照标准在卸货过程中采取了代表性样品,经实验室检测,黏结指数检测值仅为34,与合同约定的最小值85差别很大。黏结指数是评价炼焦煤结焦性能的主要指标,该指标数值越大,说明炼焦煤炼制焦炭的性能越好。根据检验结果判断,本船煤炭属于以次充好,煤炭品质远远达不到合同要求。最后,国内收货人依据CIQ检验证书成功退货。

    案例分析:煤炭品质很难从外观鉴别,通常需要采取代表性样品检测判断。国内贸易商从国外进口煤炭时,一般会在装运港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实施检验,但是检验结果的公正性、准确性有时难以保证。为此,建议国内收货人注意选择诚实守信、长期合作的国外供货商,有实力的企业可以通过收购或参股方式参与国外煤矿开采,从源头上控制货源质量。同时,部分原产地煤炭质量波动较大,如来自印度尼西亚的煤炭多为混配煤,容易出现装、卸港检验结果差异,须引起国内进口商的注意。

    掺杂使假

    案例二:动力煤中掺杂煤矸石

    2013年7月,一船来自澳大利亚的动力煤在日照港靠泊卸货,该船煤炭报检重量为113275吨、货值487.7万美元。检验人员在审单时发现,本船煤炭申报货值偏低,对比合同和国外品质证书来看,灰分、发热量等指标存在异常,遂对该批货物实施重点布控。现场检验发现,货物粒度不均匀,夹杂大量类似煤矸石类物质;经取样称量,该船煤炭单位体积重量约是普通烟煤的2倍,初步怀疑存在以矸石充煤的欺诈行为。经抽取代表性样品检测,货物的低位发热量(收到基)为2784kcal/kg,低于合同拒收限值(3300kcal/kg);灰分(空干基)为56.0%,大于合同约定(45%~47%),换算成灰分(干基)为57.4%,高于《煤的分类》(ISO 11760:2005)和《中国煤炭分类》(GB/T 5751-2009)中对煤炭的灰分(干基)产率50%的定义。该船煤炭是明显的掺杂使假货物。后经调查,本批货物在装船时因货源不足,发货人故意掺入了煤矸石冒充煤炭。

    案例分析:煤矸石是采煤、洗煤过程中排放的固体废物,弃置的煤矸石不仅占用大片土地,而且会因硫化物的逸出或浸出污染大气、农田和水体。资料显示,我国积存煤矸石已超过10亿吨,每年产生的煤矸石超过1亿吨,回收利用煤矸石已成为重要的环保课题。进口煤炭中夹带大量煤矸石会带来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近年来,国际煤炭市场行情低迷,为转嫁自身经济压力,部分国外贸易商采用掺杂使假、提供虚假检验报告等方式赚取非法利润。为此,检验检疫部门一方面加大对进口煤炭的审单、现场查验和抽样检测力度,严防以次充好、以矸石充煤等掺杂使假的贸易欺诈行为。同时,建议国内收货人增强风险意识,规范贸易合同签订,列明质量不合格时的调价和索赔条款,具备条件的应在装货港开展监装工作。

    夹带杂物

    案例三:进口印度尼西亚煤炭中夹带杂物

    2014年3月,日照局受理了一批来自印度尼西亚其他煤,报检重量42500吨、货值232.6万美元。现场检验检疫时发现,多个船舱内货物夹带外来杂物。经人工分拣测定,外来杂物含量约5.0%;经抽取代表性样品送实验室进行综合检测分析,确定外来杂物为矸石和成分类似铝土矿的块状物,属《进出口煤炭外来杂物控制与监管技术规范》(SN 1549-2011)规定的C类杂物,且超过总量的0.01%。日照局及时出具品质证书协助企业索赔,2014年5月,国内收货人成功对外索赔28.65万美元,约占货物总值的12.3%。

    案例分析:煤炭在开采过程中如果洗选加工不完善,很容易夹带外来杂物。杂物不仅会影响煤炭品质,带来环境污染问题,而且还存在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风险。从进口检验检疫情况来看,来自印度尼西亚等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煤炭夹带土壤等检疫性杂物的风险较大,来自朝鲜、俄罗斯的煤炭容易夹带矸石、道木、稻草等一般杂物和检疫类杂物。为此,检验检疫部门应加强现场检验检疫,重视从外观上对货物属性进行鉴别,必要时可抽样送实验室进行快速检测。

    含量超标

    案例四:一船进口烟煤硫含量高达2.9%

    2013年5月,日照口岸进口了一船美国的其他烟煤,报检重量54780吨、货值486万美元。经取样检测,该船煤炭收到基状态下的全硫含量为2.9%,属于典型的高硫煤。但是由于我国对进口煤炭硫含量没有强制性限量要求,该船煤炭仍正常通关进口。

    案例分析:硫是煤炭中最常见、对环境危害最大的有害元素。据统计,我国排放的二氧化硫90%来自煤炭,二氧化硫以及煤炭燃烧产生的氮氧化物等在空气中形成的硫酸盐、硝酸盐颗粒,在PM2.5颗粒中的含量占60%以上,是形成雾霾天气的重要原因,同时也是造成酸雨的主要因素。煤炭中的有害元素包括硫、砷、氟、汞、氯等,这些有害元素虽然在煤炭中含量较少,但对生态环境和人身健康的威胁较大,由于我国还未出台针对煤炭中有害元素的限量标准,因此,进口煤中的有害元素未得到有效限制,进口煤炭有害元素的监测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

    进口煤炭存在的质量环保问题,不仅关系到收货人的经济利益,而且还会带来国内环境污染,影响人身健康。因此,加强进口煤炭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尤为重要。但是,现行检验模式存在检验依据缺乏、监管手段单一等问题。

    笔者认为,应从完善质量检验标准和丰富合格评定方式两方面入手。首先,制定强制性煤炭质量检验标准。当前,进口煤炭质量检验主要依据合同条款进行,属于仲裁式检验,缺少对煤炭中涉及环保的品质指标和有害元素进行强制性检验的措施。建议根据保护生态环境和人身健康的需要,制定、执行强制性质量检验标准,对煤炭的发热量、灰分等品质指标和全硫等有害元素指标提出限量要求,限制劣质煤炭进口。其次,丰富进口煤炭合格评定方式。长期以来,进口煤炭合格评定主要是通过批批抽样检验确定,合格评定方式单一,检验针对性不强,验放效率较低。建议进一步丰富合格评定方式,针对不同质量等级煤炭可实施分类监管,引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等多种评定方式,试行采信第三方检验结果。

    《中国国门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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