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纺织品未经法检不得擅自使用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江苏南通检验检疫局例行检验监管时发现,某跨国公司从美国进口的7122.66米、货值5869.78美元的聚酯高强力纱纺制机织物,属于法定检验商品,但未经检验已擅自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相关规定,南通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809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分析】
本案中该跨国公司进口的聚酯高强力纱纺制机织物属于法定检验商品,应遵循先报经检验,后销售、使用的进口法检商品法定管理秩序。未报经检验即擅自使用则构成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调查,该公司出现上述违法行为主要是因为本身是新办企业,对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了解不够深入;同时,该批货物此前通关受阻,急于投产使用,管理者与生产现场沟通不畅,导致货物一进工厂即投料开裁。鉴于企业无违法故意,未造成危害后果,检验检疫部门考虑从轻处理,根据《商检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处以涉案货值金额8%的罚款。
【案例启示】
启示一: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利用媒体向社会公众介绍违反检验检疫法规的案例,使之深入人心、耳熟能详,避免出现因不了解相关规定而违法的情形。
启示二:进出口企业应主动学法,做到知法、守法,自觉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对进出口法定检验货物主动申报检验,否则,既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又要遭受法律制裁。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戴新兰) 《中国国门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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